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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祖善省长
对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4月12日,吕祖善省长在省环保局提交的《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请示》文件上作出批示: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要细致、扎实做好,真正把污染情况弄清楚,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提供明确可靠的依据。
浙江省启动污染源普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要求,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明确了开展此次污染源普查的意义与目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目前省环保部门已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安排各项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着手展开。
浙江省成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
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浙江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确定成立第一次浙江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陈加元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徐震、省环保局局长戴备军、省统计局局长金汝斌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省军区后勤部等部门的领导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内,由省环保局副局长吴玉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6月6日,省环保局成立了第一次浙江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是我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查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普查相关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汇总工作;负责相关软件的开发和数据库的建设;负责普查报告编写和成果开发应用;负责普查联络、组织普查宣传培训活动等。目前,浙江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正积极开展各项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浙江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起步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及《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环保局组织编制了《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印发给各设区市环保局。“方案”确定省控非放射性重点污染源监测590家,其中包括:废水污染源469家(含国控重点污染源198家,省控重点污染源271家);废气污染源121家(含国控重点污染源10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21家)。非放射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组织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中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等22家大中型燃煤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
温州建立监测监察协作联动机制
近日,温州市环保局召开了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专题会议。会议要求温州市区的监测任务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各县(市)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重点源监测。同时确定建立监测、监察协作联动机制,即在污染源监测现场,由监察部门配合监测部门负责现场监测的调查、记录以及污染源的核查工作。目前,温州市已全面完成第一季度的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监测,并已汇总数据上报省普查办。第二季度的普查监测工作正在进行。温州地区的瑞安市被列入国家环保总局首批污染源普查试点,正全面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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