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普查办下发《通知》 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证件管理 |
| 2008-03-03 |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管理,辽宁省普查办下发了《关于加强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证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由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制定证件的统一格式,由辽宁省污染源普查办统一印制,由各市污染源普查办统一发放。污染源普查工作证件发放对象为参加过国家、省、市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拟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通知》规定,工作证件发放流程为省普查办负责省直有关单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的发放。各市普查办负责本市、县(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工作证件的发放。由县(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件的填写,市普查办盖章发放。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只限于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时使用,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要填报登记表,市普查办负责普查指导员登记表的登记造册,县(区)普查办负责普查员登记表的登记造册。各市普查办将本辖区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普查办备案。 此外,《通知》还对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证件编码原则进行了规定。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证件编码均由10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依次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普查类别码,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序列号。通过对全省污染源普查人员工作证件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各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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