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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工 作 简 报
2008年第2期
(总第12期)
◆ 辽宁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二)
关于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二)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5号)有关“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神和《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2号)的要求,省普查办通过积极督促,目前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已克服种种困难,因地制宜、积极完善了普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为辽宁省普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
一、普查机构建设情况
截至12月29日,14个地级市中除沈阳、抚顺2市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待签发外,其余12个市均成立了由主管市长任组长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其中,阜新市市长亲自挂帅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省100个县(市)、区已成立78个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未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市)、区主要集中在沈阳、本溪2市。除阜新市内5区统一归市局直管外,我省所有县(市)、区均成立普查工作办公室。葫芦岛、大连、鞍山、盘锦等市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环保分局设立工作办公室20余个。
二、人员配备
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共配备专职人员245人,兼职人员821人。所有普查工作办公室均配备了专职人员。
三、普查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14个地级市普查经费预算均已编制完成并报送同级财政,其中大连、抚顺、阜新、铁岭、盘锦、朝阳、葫芦岛、锦州等8市已先期到位部分普查启动经费。
大部分县(市)、区编制了普查经费预算。葫芦岛市的6个县(市)、区以及4个开发区均已核拨启动经费,大连、鞍山、锦州市的大部分县(市)、区,抚顺、营口、朝阳市的部分县(市)、区普查启动经费也已经到位。
四、国控重点源监测
第三季度全省100个国控废水重点源中35家未监测,其中,20家停产、1家解体、2家合并不外排、2家零排放;朝阳市迟报的10家企业纳入未监测名单,其中,监测3家、1家搬迁、1家关停、1家停产、1家监测期不排水、3家排入尾矿库。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测率为92.6%。
各市要根据《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普查办[2007]5号)“国控重点源中已关闭、停产的企业,可不再列入普查监测范围,但应补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相当的企业纳入普查的重点源监测范围和保证废水重点源全年监测4次”的要求,对国控重点源进行补测。
报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陈政高省长、李佳副省长、刘长江副秘书长、王秉杰局长、朱京海副局长、杨哲副局长、王治江副局长、范国华组长、宫洪波局长助理
抄送: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位成员及联络员、辽宁省环保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协调小组各位成员、机关各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市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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