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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查办要求各市尽快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确保辽宁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辽宁省普查办于2007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尽快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的通知》(辽环函[2007]20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通知》向各县(市、区)传达了尽快成立污染源普查机构的有关事宜:一、成立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二、制定普查工作方案。三、申请普查工作经费。四、各市要落实好人员抽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好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为及时掌握各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筹备情况以及对《通知》部署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辽宁省普查办将于2007年8月14日至8月31日分组前往各市检查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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