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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污普办〔2008〕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进入全面入户调查时期,全国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加大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普查表填报及数据审核工作全面展开,各项工作正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有序推进。但从我们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的情况看,各地普查表填报、审核的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普查表指标填写不全,基础数据填报不准确,重复、漏填项目较多。二是有部分普查对象严重不负责任,如:青海省西部碳素有限公司年总产值仅为1亿多元,但按其填报的天然气用量数一项计算,其花费就高达5000多万元,后核实其实际花费仅为500多万元,仅此一项就造成其普查表格多处填报错误。三是普查人员对普查表指标的理解有误,对普查表填写的一些细节把握不准确,有的甚至将一个污染源填报了多份普查表。四是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普查机构审核不到位。有的普查表指标间逻辑关系错误,有的对指标计量单位把握不准,导致很大的数据误差。为进一步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普查表填报的质量,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数据质量审核,确保各级审核到位。为保证普
查表填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质量,各地要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集中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对普查对象填报各项数据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落实普查对象内部的三级审核制度,要认真执行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制度,要明确各自审核的重点和责任。每一层次要对前一层次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对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工作负总则。
二、市(地)级普查机构要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数据进行质量审核。要组织专家,在基层普查机构审核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的普查表进行集中会审,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指导。
三、在基本完成普查表填报和审核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要严格按“核查工作细则”规定的样本数量进行抽样。对于质量核查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地区,必须立即进行返工。
四、严肃查处虚报、瞒报、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全面普查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普查对象虚报、瞒报、拒报普查数据的现象。对这种现象绝不能姑息,否则会影响普查工作大局。各级普查机构要配合统计主管部门,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严肃予以查处,同时将其公开曝光。对数据审核把关不严,整体质量不高,延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地区,上一级普查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各省查处的典型案件情况请及时报我办。
五、考虑到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印发较预定时间晚、产排污量核算工作复杂、数据审核工作量大大超出预期、局部地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影响正常开展普查的因素,到2008年5月31日,仍无法按全国统一要求完成普查数据审核与录入工作的县(市、区、旗),为确保质量,其上报普查对象数据(初报)的时间可适当延后,但原则上不能晚于2008年6月20日。省级普查机构报送经核查汇总的普查数据时间(终报)不变,仍然为2008年7月31日前。各省要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各县(市、区、旗)报送(初报)普查对象数据的时间,并于2008年6月5日之前将第一次汇总情况报我办。
已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普查数据审核与录入工作的县(市、区、旗),仍应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向我办和本地区上一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对象数据。对能够按时上报普查对象数据,并通过国家和省级普查机构质量核查合格的地区,我办将在污染源普查工作评比表彰时优先考虑。
六、各地要将普查对象的数据,运用数据处理软件导出后直接上报(传)国家普查办;同时,将填写好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初报数据情况的说明》放在上报材料前,发送至国家普查办备案。
数据上传通过FTP方式进行,上传FT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由国家普查办统一规定并下发至各省普查办。不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存储介质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上报。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与传输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上报数据文件命名等相关工作。数据上传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咨询国家普查办数据处理组,电话:010-84665130(29/17/31/35)。
附件: 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初报数据情况的说明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 题 词:环保 普查 质量审核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农业局,全军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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