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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2008-05-08
     

国污普办函(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污普办〔2008〕11号文件《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 5月初,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上报了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进入全面普查阶段以来,各地继续积极落实普查经费,但落实情况不平衡。据不完全统计,直辖市中北京、上海和重庆经费落实较好;省、自治区中,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等地方政府领导重视,全省各级的普查经费落实较好,均超过5000万元,保证了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仍有一部分地方,特别是基层的普查经费落实困难,会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截止到4月底,按照普查对象数量统计,整体完成(包括四类污染源)各类普查表填写及审核工作90%以上的有北京、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完成60%-90%的有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完成30%-60%的有天津、辽宁、福建、广东、海南等5省(直辖市/市)。由于兰州市普查工作进度滞后,影响了甘肃全省的整体进度(除兰州市,普查表填写及审核进度完成约82.8%);青海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于农业源普查进度慢,影响了整体进度(其非农业源普查表填写及审核进度完成分别为78.5%和97.2%)。
  
  目前,各地正在进行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审核过程中,各地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数据审核等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关。普查工作进度较慢的地区,要在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加快工作进度。各地普查办要按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核查进度上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附件:各省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一览表

  二○○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普查 进展 通报
  
抄送:全军环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农业局
  
附件:

各省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一览表
  (2008.4.30)

 

序号

地 区

省本级落实(万元)

地市落实(万元)

落实合计(万元)

备 注

1

1096.7

3891.6

4988.3

 

2

200

1055.5

1255.5

除农业

3

1664

6288.46

7932.46

含农业

4

西

2900

4235

7135

 

5

内蒙古

3946

3946

 

6

5100

8338

13438

 

7

5178

5178

含农业

8

黑龙江

1115

4600

5715

 

9

4000

4588.32

8588.32

除农业

10

11000

11000

 

11

730

12500

13230

 

12

1100

7800

8900

 

13

1800

4394

6194

含农业

14

西

200

3175.7

3375.7

 

15

1200

7422.4

8622.4

含农业

16

800

5945.61

6745.61

 

17

1000

3779.66

4779.66

 

18

3853

4652

8415

 

19

广

3195

14743.74

17938.74

 

20

广 西

1525

400

1925

 

21

157

495

652

 

22

1407

1890

3297

含农业

23

2200

3134.7

5334.7

含农业

24

1400

4137.06

5537.06

 

25

1965

3164

5129

 

26

西

500

 

500

 

27

西

2455

2015

4470

 

28

700

 

700

 

29

220

474.21

694.21

 

30

648

648

 

31

800

800

 

32

80

114.51

194.51

 

 

总 计

177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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