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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取样工作完成情况的通知
2008-02-02
     

  普查办函〔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辐射环境管理站(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与辐射安全管理司已于2007 年8月召开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工作会议,部署了2007年监测工作,并要求各省于2007年12月底完成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初测和取样工作。为掌握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取样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推进污染源监测工作,请各单位于2008年2月27日前将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有关监测完成情况(见附件一)、问题说明和建议报送我办,并抄送辐射安全管理司。完成样品分析的单位,请将监测分析数据(见附件二)一同报送。
  
  为保证全国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我办与辐射安全管理司决定对固体样品抽测,即进行样品分析测试的质量控制;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作为质量保证单位。各监测单位应按照《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固体样品抽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认真实施。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5号信箱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邮  编:100029
  
  联系人: 罗建军
  
  联系电话:(010)84665166,(010)84665183(传真)
  
  电子邮箱:ljj.7976@eyou.com
  
  附件:1.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工作情况统计表
  
     2.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表
  
     3.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固体样品抽样方法
  
  

二○○八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普查 放射性 监测 通知
  
  

附件三: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固体样品抽样方法


  
  为保证全国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拟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固体样品分析测试的质量控制,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作为质量保证单位。
  
  一、样品抽测
  
  各省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单位抽取部分固体样品(每省五个),并将制好的样品装入φ75×50mm或φ75×25mm样品盒中密封后寄至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进行质控测量。
  
  二、抽取样品的注意事项
  
  1、样品的多样性。抽取的五个样品要照顾到样品类型的多样性,尽量选取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原料、废渣)的固体样品。
  
  2、样品的代表性。抽取的五个样品至少要包含1~2个本省重点伴生放射性行业的样品。
  
  3、样品标识。在样品盒上(或另附文件)要标识样品类型(哪一行业、原料还是废渣)、送样省份和本省的测量结果(238U、232Th和226Ra的活度浓度,单位Bq/kg)。
  
  三、送样时间
  
  各省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单位应于3月25日前将样品寄至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通讯地址:山西太原学府街102号,山西太原120信箱
  
  邮  编:030006
  
  联系人:任晓娜 0351-2202032
  
      孙庆红 0351-22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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