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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8-04-10
     

国污普办〔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
  
  目前,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已进入全面普查阶段。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及时了解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定时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的时间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全面普查阶段确定的工作内容,分时段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具体上报时间为:
  
  2008年4月5日前上报《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工作进度表》(附件一);
  
  2008年5月5日前上报《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二);
  
  2008年6月5日前上报《普查数据审核、录入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三);
  
  二、报告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在分时段填报普查工作信息报告表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提交文字报告。主要报告各时段全省工作进展及具体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并应动态报告省本级和全省经费落实情况。
  
  三、报告的要求
  
  报告表填写要具体明确;文字报告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简明扼要。每次报告只需上报当前工作进展,上一次已报告的工作不必重复。上报时间应按要求,不应拖延。
  
  我办将及时汇总各地工作进展,予以通报,适时到现场调研了解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时报告的情况,将作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考核表彰的依据之一。
  
  联系人:叶琛 马晓溪 隋筱婵
  
  联系电话:(010)84665160,(010)84665166,(010)84665172
  
  传  真:(010)84665183
  
  电子邮箱:mxxriver@126.com,cpsc@sepa.gov.cn
  
  附件:1.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工作进度表
  
     2.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工作完成情况表
  
     3.普查数据审核、录入共管完成情况表
  
  

二○○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普查 报告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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