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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生活源普查范围的通知
2008-03-17
     

普查办函〔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
  
  近期部分地区调研和电话咨询发现,一些省、市、县直到现在,生活源普查对象方面还遗漏了很多,特此通知予以重申。
  
  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居民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即S401、S402、S404表,无论其分布于城市还是乡村,符合规模要求的全部纳入普查。
  
  2007年末拥有的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总数大于等于20张的乡镇卫生院纳入本次普查,填报医院污染源普查表S403,行业类别填写“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行业代码填写8520。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S405只普查到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
  
  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S406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普查 生活源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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